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 應於規定時限內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據實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 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 / 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